原訂合約上只牽一年,後續約,房東僅修改年份簽名,日後再次租賃未有修改原本契約或是重簽,請問搬家是否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另房東與房客認知不同,如黏貼性掛鉤掛於衣櫥門,房東認為會損壞門開關,如搬家時,房東是否可以因此狀況扣除押金,謝謝。
至於本件中,使用黏貼性掛勾,是否構成瑕疵,倘該黏貼性掛勾導致膠痕殘留,應認為是瑕疵;反之,若可以去除,則不構成瑕疵。至於,究竟「誰說的算」,既不是依據承租人,亦非依據出租人的認定,而是由法院加以認定。當然,出租人得「聲稱」具有瑕疵而扣除押金,如果承租人有所不服,應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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