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作者群
詐欺專題
支持我們
menu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description
文章
space_dashboard
專欄
contact_support
問答
book
辭典
assignment
範本
photo_library
懶人包
person
登入
註冊
description
文章
space_dashboard
專欄
contact_support
問答
book
辭典
assignment
範本
photo_library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所有問答
/
基本人權‧政府
/
行政行為
有關行政程序法的公法上之請求權
匿名(一般會員)
‧
2020-07-21 03:46
想請問有關行政程序法的公法上之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第131~134條有些複雜難懂,
能不能實際舉出例子解釋?
給答案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洪品毅
(認證法律人)
6
3
動作
留言
檢舉
2020-07-23 06:54
一、案例
模擬案例
A公司為營造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就業務營造工作而於91年3月至92年7月間(共17個月),僱用74名外籍勞工,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5條之規定,應向國家繳交就業安定費976,382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作為主管機關,於是在96年1月15日作成催繳通知書掛號郵寄送達A公司,並在100年10月15日逕送強制執行。試問,A公司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其繳款義務自91年3月始,經計算5年為期,已於96年3月罹於時效,故國家在100年才進行強制執行,並不適當。」云云,是否有理由?
作者改自︰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判字第 357 號判決
二、圖表解說︰
基本概念與本案
時序
法律概念說明
案例適用在法條的效果
1
依照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1]
,如果雇主僱用外國人從事工作,為了保障本國人之就業,因此,需要繳納一筆錢(稱為就業安定費)給國家,以便國家可以就處理外國人聘故業務、提昇我國勞工福利等工作。人民此項義務的產生,只要符合法律之規定,即當然發生,不需要等到國家做出什麼行為。
A公司需要繳交安定費的義務,自91年3月始。
2
人民基於法律而產生的義務,仍然需要依賴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加以確定範圍。例如,人民的納稅義務亦是依法產生,但仍須依賴稅務機關核課稅捐,並發給通知書。
本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A公司的法律上義務,仍然會做出一個行政處分,即96年1月15日的通知書,告訴A公司應該向國家繳錢了。
3
人民如果不履行其「因為行政處分所形成的義務」,那麼行政機關就可以直接拿著「行政處分(的文件)」移送到行政執行處對於人民的財產為強制執行。具體的方式,會是行政執行處會查封人民的財產,拍賣變價後,把換得的錢直接取走。
A公司收到通知書後不想進行繳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會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之各縣市行政執行分暑),由該執行機關對於A公司名下的財產加以強制執行。
4
人民在強制執行期間,對於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有所不服,認為侵害其權利的話,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不當的執行。
[2]
A公司在其財產被查封後,便得以行政院勞委會為被告,起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其在訴訟上多以爭執「繳款通知書違法或不當」為攻擊方法。
5
國家對於人民的請求權,指得是國家可以依法請求人民做出特定行為、不行為或容忍的義務,通常情況下,國家對於人民做出一個「下命性」行政處分,就是在要求人民應該履行一些義務。
本件,行政院勞委會寄發催繳通知書給A公司,就是有意要求他繳交就業安定費。此時,行政機關的請求權自91年3月時依法而發生,於96年1月寄發通知書,便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請求權。
6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明定,公法上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是行政機關時,逾5年而消滅。
本件中,行政機關的請求權,自91年3月始,至96年3月罹於時效。
7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3項
[3]
明定,如果行政機關為了實現他的請求權,而依法做出行政處分時,則時效中斷。時效中斷的效果是,第一,時效不會繼續計算,第二,在行政處分確定後(即當人民不爭執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而不提起訴願時),時效重新計算為5年(行程第134條
[4]
)。
本件,行政院勞委會在96年1月15日作成行政處分,便是在行使其請求權,依法之規定,其請求權在96年1月15日發生中斷的效果,如果A公司不提起救濟,那麼這個時效就會在30天救濟期間(即96年2月16日)經過後重新計算5年,故機關之請求權要到101年2月16日才消滅。
7.1
倘若人民對於行政處分提起救濟,而該行政處分確實違法而被訴願決定機關撤銷時
[5]
,或機關自覺錯誤而自行撤銷處分
[6]
,則該行政處分便自始失去效力。那麼行政處分原本作為機關請求權之行使,而造成時效中斷,但因為行政處分已經無效,故時效視為不中斷(行程第132條
[7]
)。
倘若A機關在收到通知書後,依法提起訴願,去爭執說這個處分本身違法或不當,而訴願決定機關(即行政院)認為有理由者,該行政處分便會被撤銷。如此,先前中斷之時效,則視為不中斷。
8.
--
行政院勞委會在100年10月15日逕送強制執行,仍在罹於時效消滅前為之。因此,A公司在訴訟上如此主張,便是無理由。
註腳
就業服務法第55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5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按行政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不論其執行名義為何,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應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7條前段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應認其係屬行政訴訟法關於債務人異議訴訟類型之規定。雖該條係列於同法第8編,但既未明定僅以同法第305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者為限,始有其適用,則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於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行強制執行時,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行政程序法第134條︰「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訴願法第81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132條︰「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已經按過讚
這篇回答有幫助到你的話,請給我一個讚
公法上之請求權
,
行政處分
,
公法上之消滅時效
person
匿名
署名
person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7-24 00:48:01
謝謝回答,還有一點不太懂,想再請問,若是行政處分被認為違法而撤銷,依造第132條之意,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舉例來說,若是行政處分在97年10日被撤銷,這樣時效該如何計算?
動作
檢舉
person
洪品毅
(認證法律人)
2020-07-24 02:20:28
視為不中斷,即不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仍以原時間為據。見6.
(請參閱,民總關於消滅時效之教科書)
動作
檢舉
person
LU0019935
(一般會員)
2024-06-24 23:40:07
想請問老師這案例甲公務機關因辦理道路拓寬工程而於108年3月4日對乙君作成發放補償費處分,其後於110年3月4日發現前開補償費處分與查估標準之規定不符,致乙君有溢領補償費情事。請依上開情境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甲公務機關欲請求乙君返還溢領補償費,該請求權因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想請問老師請求權是要以108年3月4日起算五年內?還是以機關做出撤銷處分合法送達乙時起算五年?若是以機關做出撤銷處分起算5年.那是不是違法行政處分經過10年.20年機關後發現原因2年內 然後在做出撤銷處分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動作
檢舉
我要成為作者
寫作主題清單
寫作說明
×
分享知識須知 1.
寫作規則
Word格式;1,200~1,500字為宜(註腳不計);不接受少於800或超過2,000字。
請附資料來源:法條、實務或學術見解、政府機關網站及可查證的媒體報導。
臺灣生活法律,並請白話方式撰寫。
分享知識須知 2.
收退稿標準
投稿後3個工作天內,編輯將回覆是否接受投稿。
不適合法律百科的內容且再次進稿仍不符者,不再接受該篇投稿。
稿酬
定稿文章每字1元,但註腳、標籤及延伸閱讀的字數不計入稿酬。
著作財產權
非專屬授權給法律百科;法律百科對使用者採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3.0台灣授權條款
。
填寫資料
作者是法律百科的重要夥伴,感謝您參與法律普及行動,請留下您的資料,團隊會盡快與您聯繫。
姓名:
*
Email:
*
所屬單位與職稱:
*
寫作主題:
*
參與動機:
訂閱電子報
×
您可以透過電子報閱讀法科精彩內容喔!
姓名:
*
Email:
*
本網站使用 Cookies
繼續瀏覽代表您同意我們的
使用條款
及
隱私條款
×
祝福法律百科的朋友們新年快樂!
網站農曆年節不休息,歡迎常來逛逛,共同討論法律問題,交流分享,讓法律成為解決問題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