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通過後,對目前司法體制有什麼改變?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7-22 12:55

一、「司法程序」將有什麼變革?其「第一審」是否包含 行政訴訟庭之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等 案件?

二、成為國民法官其一條件之連續居住「地方法院管轄區域」4個月以上如何判定?例如「台中地方法院」是指「整個台中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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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相關條文內容,可參考司法院的國民參與審判網站相關介紹。

司法程序的改變
司法程序的變化,是未來將在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犯罪(如傷害致死罪[1])的審判程序中,可能會由3名職業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進行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則不適用。
所以國民法官法所謂的「第一審」程序,只針對上述的刑事程序,並不包含行政程序。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
依據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函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2]可知,例如在整個臺中市連續居住4個月以上,即可滿足國民法官的其中一個積極資格(另外一個是年滿23歲、有完成國民教育),只要具有積極資格,也沒有法律規定不可以擔任國民法官的消極資格,就可能成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轄區有較為特別劃分的法院,包含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這些法院的管轄區域可能橫跨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等區域);高雄地院、橋頭地院(這兩個法院分別管轄高雄市的不同區)。除此之外,法院管轄區域與行政區劃分大致相同。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函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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