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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立遺囑但怕之後有糾紛,所以想做遺囑公證,公證要找誰?


家裡的長輩想要預立遺囑,但擔心以後會有糾紛,所以想要一併公證。遺囑要公證的話要去找誰?可以找律師公證嗎?還是要找公證人?法院的公證人或民間的公證人都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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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證遺囑?
遺囑有很多法定的方式[1],如果長輩想要選擇公證遺囑的方式,依據民法規定,必須指定2人以上的遺囑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頭陳述遺囑的意思,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過見證人認可後,記上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和遺囑人一起簽名[2]
因此,從條文可以知道,公證遺囑要找公證人,而不是律師。不過,公證遺囑時必須一起見證簽名的遺囑見證人,就可以找律師擔任。附帶一提,如果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就不可以擔任遺囑見證人[3]
關於公證遺囑及其他訂立遺囑的方式,可以參考:林意紋(2020),《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由誰辦理公證?
雖然公證人和律師都是法律專業人士,但只有公證人可以辦理公證及認證的業務[4],由公證人考量各方立場,協助當事人作成合法有效的契約;收費會依據公證法的標準[5]。不論是法院公證人,或是受國家委託的民間公證人[6],他們所做成的公證在法律上都有一樣的效力[7],也依照一樣的收費標準。因此,如果要找公證人做公證遺囑時,可以找法院公證人,也可以找民間公證人。
至於平時我們聽到律師辦理的是「見證」[8],並不是公證或認證,而律師除非同時兼具民間公證人的身分,經過司法院遴任,才可以辦理認證業務,但不可以辦理公證業務。
關於公證人跟律師的不同,以及公證人的業務範圍等,可以進一步參考:吳育芬(2020),《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什麼?跟律師有什麼不同?》。

註腳

  1.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2.   民法第1191條:「
    I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II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3.   民法第1198條第3款、第4款:「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公證法第1條第1項:「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
    公證法第2條:「
    I 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II 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
    一、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
    二、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5.   公證法第5章「公證費用」。
  6.   可以在司法院的網頁:「民間公證人名冊」,查到合法民間公證人。
  7.   公證法第36條:「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
  8.   可以由律師擔任見證人的法律行為很多,除了遺囑見證人以外,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結婚離婚等,都可以由律師擔任見證人。詳細內容可以參閱台北律師公會的「台北律師公會律師見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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