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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行宣布放棄擁有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嗎?

匿名(非會員)
基本人權‧政府行政行為 ‧ 2020-07-23 06:48

可以自行宣布放棄擁有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嗎?
如果可以,流程會是什麼呢?
如果不能自行放棄,怎麼樣的狀況他的學位會被撤銷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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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問題,已有其他回覆針對學位授予的法律性質、法律效果做說明,所以這部分將針對直接相關的「學位授予法」規定做說明。

取得學位者「無法」自行宣布放棄學位
學位授予法是針對專科學校、大學學位的規定,與高中以下的學歷無關。而其中針對學位考試、學位授予與撤銷做了明文規定。但其中並沒有任何規定,是賦予取得學位者可以自己選擇要放棄學位的。
要把已經取得學位者的學位「拿掉」,依法只能用「撤銷」的方式來進行。所以如實際上曾爆出論文抄襲爭議的公眾人物,自行宣布「放棄」自己的碩士學位。因為在學位授予法中,並沒有「自行放棄」的選項,所以這個「放棄」學位的表示沒有法律上的效力[1]
學位撤銷的要件
依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的規定[2],當取得學位者發生以下情況的時候,學校應該撤銷其所授予的學位,並公告註銷該學位證書:
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的狀況。
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的狀況。

所以,延續到問題中能否自己放棄學位的問題,想宣布放棄學位者,其實必須要等到學校啟動調查、確認有造假或抄襲等事由時,他的學位才會被依法撤銷[3]
結語
雖然近年爭議多集中在碩士學位爭議,但其實學位授予法的「學位」,包含副學士(由專科學校或大學授予),以及學士、碩士、博士(由大學授予)等等,這中間有任何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的不實舞弊,或含論文在內的成果有造假、變造、抄襲、代寫等舞弊狀況,都會有撤銷學位的情況發生。同時如果抄襲更進一步違反著作權法擅自重製、擅自改作規定的話,會有進一步的民、刑事責任[4]
但若是取得學位又遭撤銷者,因為撤銷學位本身也是一種行政處分,所以可以依法進行後續的行政救濟[5]

註腳

  1.   中央社(2020),《李眉蓁碩士學位無法自行放棄 中山大學:審查後才能撤銷》。
  2.   學位授予法第17條第1項:「學校授予之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3.   中央社(2022),《台大:林智堅論文抄襲情節嚴重 撤銷碩士學位[影]》。
  4.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5.   相關程序,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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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學位的取得,是行政機關(即各大學)依法對於人民作成的「受益性行政處分」,意思是國家給予人民一定的好處,這種好處就是學位。
機關得依照職權撤銷違法之處分︰
違法處分的意義︰行政處分的作成是違法的(即不具備作成行政處分之要件而作成,該處分即屬違法),例如,不具備低收入戶之資格而向國家請領補助,倘國家核發補助,便是違法。又例如,學位之取得應修滿一定學分,甚至須完成一份論文,倘其一要件不具備,而仍發給學位,則該發給行為即屬違法。
倘行政處分是違法的,行政機關得自「知悉時起」兩年內,撤銷原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就學位授予而言,當大學知悉相對人之論文是抄襲,而不具備取得學位之要件者,大學得撤銷該學位。所謂之撤銷,就是從有到無,通通剝奪。
究竟人民可不可以「放棄」學位,這涉及國家依法作成的「好處」(例如,身分核定),得否放棄。原則上,國家此種行政處分,在於「形成人民公法上的具體權利與地位」,當這種「形成」的權力僅有國家擁有時,亦當僅有國家得以「撤銷或廢止」此種地位。在邏輯上,並無放棄可言。
但如果是人民依法可向國家請求作成一定行為,例如,「國家應該給我補助」、「給我學位」、「給我建築執照」,人民亦得「放棄」之,亦即不向國家請求給付。此所謂放棄,指得是不向國家有所請求,自然須以「具備法律之構成要件而有請求權」之後,始生「要不要請求」的問題。因此,如果學位想要放棄,應該是「某甲依法已經具有取得學位之資格,但於取得之際不願受此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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