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本問題,已有其他回覆針對學位授予的法律性質、法律效果做說明,所以這部分將針對直接相關的「學位授予法」規定做說明。
取得學位者「無法」自行宣布放棄學位
學位授予法是針對專科學校、大學學位的規定,與高中以下的學歷無關。而其中針對學位考試、學位授予與撤銷做了明文規定。但其中並沒有任何規定,是賦予取得學位者可以自己選擇要放棄學位的。
要把已經取得學位者的學位「拿掉」,依法只能用「撤銷」的方式來進行。所以如實際上曾爆出論文抄襲爭議的公眾人物,自行宣布「放棄」自己的碩士學位。因為在學位授予法中,並沒有「自行放棄」的選項,所以這個「放棄」學位的表示沒有法律上的效力[1]。
學位授予法是針對專科學校、大學學位的規定,與高中以下的學歷無關。而其中針對學位考試、學位授予與撤銷做了明文規定。但其中並沒有任何規定,是賦予取得學位者可以自己選擇要放棄學位的。
要把已經取得學位者的學位「拿掉」,依法只能用「撤銷」的方式來進行。所以如實際上曾爆出論文抄襲爭議的公眾人物,自行宣布「放棄」自己的碩士學位。因為在學位授予法中,並沒有「自行放棄」的選項,所以這個「放棄」學位的表示沒有法律上的效力[1]。
學位撤銷的要件
依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的規定[2],當取得學位者發生以下情況的時候,學校應該撤銷其所授予的學位,並公告註銷該學位證書:
依據學位授予法第17條的規定[2],當取得學位者發生以下情況的時候,學校應該撤銷其所授予的學位,並公告註銷該學位證書:
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