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甲參加大學學科能力測驗之「入學考試」,在考試期間違規,監考人員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之簡章規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予扣分。請問: (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法律地位」為何?又是否為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受託人(團體)? (二)考生甲若不服該考試規則,是否能進行「行政爭訟」?我國司法實務(釋字、判例、聯席會議)有何見解? (三)承上題,假若可進行爭訟,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者?又「訴願管轄機關」變更或撤銷該處分時,考生甲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時,「第一審」應為何法院審理? (四)考生甲應如何請求國家賠償?其主張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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