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甲於2017年參加律師考試二試,差一分及格,他申請閱卷後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有一子題的兩閱卷委員給分相差過大,卻未進行第3閱。 人民甲以違反規定為由提告。一審認定其中一位委員出自於錯誤事實認定,有恣意濫用違法情事,判考選部敗訴,另作適法處分。 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不認同原審見解,判考選部要開啟第3閱,算出總數再作成決定。 (一)請問人民甲不服考選部「未進行第3閱」,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 (二)此「高度專業性」之「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如何審查?又「再行評閱」跟「第三閱」有何區別?我國司法實務有哪些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