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宣布疫區並禁止國人前往觀光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此行為性質屬於「法規範」。
此問題涉及行政機關所作的行為,到底是「行政處分」還是「法規範」之爭議。由於衛福部宣佈禁止國人前往疫區進行觀光,是對於不特定多數人所為,亦即誰要出國觀光、誰會受到限制並無從知悉,因此,可以肯定是抽象法規範性質的行為。
至於,衛福部得否頒布此種法規範,屬於合法性問題,此處不予以討論。
甲、乙、丙受隔離強制治療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勸告丁不要隨意外出及每日彙報病情,其性質又為何?
針對特定人等所為之單方高權行為,有意產生一定拘束效果者,為行政處分。精確的定義是,行政機關對於具體的事件、特定人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1]、訴願法第3條[2])。
強制隔離措施已經對於甲、乙、丙實施,且違反強制隔離將受一定不利益,故屬行政處分,並無疑義。
至於「勸告」丁不得隨意外出且每日彙報病情的行為,究竟應如何定性,倘若行政機關有意進行規制,也就是,行政機關作成決定的時候有想著「如果你敢跑出去,我就把你抓回來,或是你要是不彙報病情,我就去你家登門拜訪。」,那就會形成一種具有拘束意思的行為,那麼就可以認定是行政處分。
即使行政機關並非使用「處分書」一詞,亦不影響判斷(釋字第423號解釋參照[3])。
從行政法之原理原則分析衛福部對丁行為之合法性
對於衛福部對丁行為之合法性,應該可從《傳染病防治法》、《新冠條例》找到授權依據,故為合法,茲不贅述。
假設丁若不聽勸阻,逕行外出,主管機關可否對丁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指得是行政機關對於緊急事態來不及做出行政處分加以規制(實際上,行政機關想要干預人民的生活,一定要藉由行政處分才可以。),立法者便授權行政機關得以「即時作為」來實現原本應該要藉由行政處分完成的事情(行政執行法第36條[4])。
然而,如果是因為人民「不履行」因為行政處分所創設的公法義務,例如,叫你待在家裡卻還跑出門,那麼這叫做公法義務之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作「行政強制執行」,強制人民履行他的公法上義務,但這不是「即時強制」,必須予以分辨。
若衛福部對丁處罰,而丁不服時,應循何種途徑向何機關請求行政救濟?
參照,本百科文章︰〈什麼是訴願?訴願的程序與結果可能有哪些?如果不服訴願結果可以如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