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於今年2月6日,發現1家四口確診「非典型肺炎」(原因不明肺炎:C0VID-19),案例甲及其配偶乙、兒子丙,引起全台地區民眾之恐慌,衛福部乃依《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防治及紆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新冠條例)之規定宣布中、港、澳為嚴重疫區,並禁止國人前往觀光旅遊。假設強烈勸告甲乙之女兒丁休學在家,不准其随意外岀且須每日向衛福部彙報其健康狀況,試問(請附理由): (一)衛福部宣布疫區並禁止國人前往觀光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二)甲、乙、丙受隔離強制治療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勸告丁不要隨意外出及每日彙報病情,其性質又為何? (三) 從行政法之原理原則分析衛福部對丁行為之合法性 (四) 假設丁若不聽勸阻,逕行外出,主管機關可否對丁為即時強制? (五) 若衛福部對丁處罰,而丁不服時,應循何種途徑向何機關請求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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