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於情況所逼,拉他人車門怕他離去,係屬強制罪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8-03 07:47

您好,因稍早有與他人(計程車司機)發生爭執,想請協助看完以下事發經過後,給予我建議,若我向對方提告,對我本身的是否適當?

方才上班途中,於巷子十字路口中,我要直走,對方屬橫向的直行,因對方車速稍快,所幸我立即緊急煞車,無任何碰撞,當下我並無任何挑釁動作,靜待等對方離開,並無要惹事生非之意,但對方卻降下窗戶,指責我車速過快便要駕車離去

仍正在消化驚嚇中的我,頓時像被火上加油,我便按了喇叭,他倒車回頭,我反質問他的車速且告知我要報警,不要離開!

他又回罵了幾句後又要離開,迫於怕他跑掉的心態,緊急當下,我便下車(機車)拍了他的車窗,他一下車朝我這衝來,便朝我的頭打下去,然後推我數次,我又再向他強調一次,我要報警,他卻又上車要再次離開,因我當時已在致電110的過程中,情急之下,我直接開他的車門怕他離開。

後續警察來了,說會先送調節,後續就先等待調節委員會的通知,我也已於醫院驗完傷

我想提告的是「傷害罪」,但警察和我說,因我拉他車門,控制他離開的權利,屬「強制罪」,為非告訴乃論,我很困惑,若向他提告,對我是有利還是不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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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就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但因為每一個個案中的事實都不相同,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什麼叫作強制罪?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限制,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這樣就會構成強制罪[1]
然而,限制到別人的身心自由,其實是一件很常見的事。例如排隊買東西的時候會讓排在後面的人等待、買走限量版的商品會讓別人買不到,這些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必須要看強制的行為跟所要追求的目的之間,是不是超越了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程度[2]
遇到行車糾紛時,阻止別人離去可能構成強制罪嗎?
實際遇到行車糾紛時,為了釐清責任歸屬,或者需要糾紛的雙方等警察或保險人員抵達現場,通常會很怕對方離開,讓相關的調查沒辦法順利進行。然而拉住別人車門或抓住別人身體,不許對方駕車離開[3];自行駕駛車輛逼車,阻止對方離開[4];甚至使用更強烈、更可能造成傷害的方法阻止對方離開[5],都是可能構成強制罪的。
相關法院見解認為,行車糾紛原則上應該要以理性、平和的方式處理,而不是使用可能限制他人身心自由的手段,且在道路上作出如下車理論、逼車等舉動,可能會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不便與危險,所以會成立強制罪。
如提問人提到的情況,雖然引發行車糾紛,但並未有任何財產或人身的損害。這種情況下,如果有實際上的強制行為,被判定為是強制罪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對方對提問人提告強制罪,就需要接受調查,由檢察官、法官根據個案情況判斷提問人是否成立強制罪。但由於對方同樣也有觸犯刑法傷害罪的嫌疑,提告與否並不是單純有利不利的問題,而是受害者的權利,這部分建議提問人依據個案情況,與專業律師詳加討論之後,再作決定。
可能的作法
遇到行車糾紛時較好的做法
遇到行車糾紛時,相關的刑事責任依據個案情況,可能包含傷害[6]、毀損[7]、肇事逃逸[8],以及民事侵權責任[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等問題。而若要避免對方離開現場、求償無門,可能的方法,是透過行車紀錄器或者調閱附近的監視器[11],取得行車糾紛的影像;或者拍攝對方的車牌號碼,事後再到警局報案。相對於直接逼車或擋住去路,可能有觸犯強制罪的風險,取得證據並報案是比較好的作法。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適合個案的法律服務
而提問人所討論的部分,因為涉及到個案情形,以及在您的個案中是否及如何訴諸具體的法律行動。例如如何撰寫法律書狀、如何舉證、以及過程中可能有需要注意法律上時效、規費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視您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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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LawPartner(2018),《發生車禍該怎麼辦?如何報案?去警局做筆錄要注意什麼?》。
曾友俞(2020),《報案的話警察一定要開三聯單嗎?》。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193-194。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4.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73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5.   實務上甚至有逼車,並且拿辣椒水威嚇的例子,就被判決犯強制罪,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808號刑事判決
  6.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I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7.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8.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I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II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III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IV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V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VI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VII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11.   內政部(n.d.),《民眾調閱監視器須符合哪些規定?員警需如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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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08-23 01:43:59
非常感謝細心王律師的回答,真的非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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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0-08-24 06:43:01
提問人您好:
不用客氣,希望有幫助到您,也希望您的事情順利獲得解決。
不過需要澄清一下,我是法律百科網站的法律編輯~~有其他問題也可以在法律百科網站裡面找答案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