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鐵棍毆打乙之頭部成傷,乙即檢具診斷書提出告訴,法院亦判決傷害罪。惟幾月後,乙前述頭部之傷導致腦出血死亡,檢察官獲悉,遂又以傷害致人於死之罪嫌將甲提起公訴。 問:法院若認乙之死亡確係甲以鐵棍毆傷其頭部所致,則應為何之判決? 這題因為既判力的擴張,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 但是檢察官是否能夠提起422條的不利益再審? 不然的話明明造成傷害致死的結果卻只有處以傷害罪的刑罰,會有所不妥?
謝謝品毅的回答,覺得提問人的問題偏向專業的國考題或者實務見解的討論,但又蠻有趣的。編輯嘗試用較白話的方式補充回應,希望讓更多讀者可以理解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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