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同意,有以下兩種情形:
如果對方是拿整筆土地(共有物)去做抵押,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行,並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多數決方法
反之,如果只是拿他個人的持分(
應有部分)去做抵押
,並不需要獲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1」,對方卻沒有經過您的同意,可以作下列主張:
依據民法118條,可以寫
存證信函給對方或銀行,主張「拒絕承認」設定
抵押權的行為
,並且要求對方及銀行自行塗銷抵押權登記。
如果
非不得已走向法院,可以依據民法821條及民法767條中段,得「單獨」請求對方及銀行,以「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方法,除去對您
所有權的妨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