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持有土地的任一方 可以未經同意而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18-11-02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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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18-11-29 01:50
是否需要同意,有以下兩種情形:
如果對方是拿整筆土地(共有物)去做抵押,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行[1],並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多數決方法[2]
反之,如果只是拿他個人的持分(應有部分)去做抵押[3],並不需要獲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1」,對方卻沒有經過您的同意,可以作下列主張:
依據民法118條,可以寫存證信函給對方或銀行,主張「拒絕承認」設定抵押權的行為[4],並且要求對方及銀行自行塗銷抵押權登記。
如果非不得已走向法院,可以依據民法821條及民法767條中段,得「單獨」請求對方及銀行,以「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方法,除去對您所有權的妨害[5]

 

註腳

  1.   請參照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共有物」代表整筆土地。
  2.   進階補充:若對方拿土地法34條之1來抗辯,請告知對方依內政部頒布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條規定,「處分」只包含有償讓與,「設定」只包含「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並不包含抵押權設定。所以並不能適用土地法的「多數決方法」,必須回歸民法「全體同意」。
  3.   民法第819條第1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指的就是個人持分。
  4.   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所以未經承認的法律效果即為「無效」。
  5.   民法第767條中段:「...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意思是,您提起本訴訟時,可以單獨擔任原告,不需要擔心其他共有人的杯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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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18-12-14 06:44:22
謝謝晨勝提供有條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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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1-08-21 14:30:03
請問一下:本基地為一個地號,目前有小建商要都更竟要求土地融資,更奇怪的是,有部份人竟同意!其它人不同意,它可以用此地號去土地融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