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文章(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family-relationship/767) 說改姓有次數限制,未成年父母可以幫忙改1次,成年後自己可以改1次,一生最多改2次,除非特別情形就要向法院請求。 請問如果想改名字,也有次數限制嗎? 想改就可以改嗎?還是要有一定的理由才可以改? 如果要改是直接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嗎?還是要向法院請求? 如果還沒成年想改名字,自己可以改嗎?
該文章所述應是在講,離婚後子女之名字應從何姓?
原因出自於民法1059條所述:「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在離婚訴訟時,主戰場是「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小戰場什麼都爭 所以說法院仍然會參考
「子女自己本身的意願」和「子女的最佳利益」。 該文章著重在改「姓」上面
至於您所提問的名字,乃是依照 姓名條例 第九條:
這六款所規定,具有次數的限制(三次,未成年第二次改名需要等成年後再改)
又 姓名條例 第十條: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這三款就沒有次數的限制
應改姓名可以到任意的戶政事務所申請,除非要同時辦身份證或撤銷原姓名的登記 才需要到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
還沒成年即不具行為能力或具限制行為能力 改名仍須父母雙方共同為之(或經另一方同意為之)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