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的問題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8-18 02:47

看到文章(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family-relationship/767)
說改姓有次數限制,未成年父母可以幫忙改1次,成年後自己可以改1次,一生最多改2次,除非特別情形就要向法院請求。

請問如果想改名字,也有次數限制嗎?
想改就可以改嗎?還是要有一定的理由才可以改?
如果要改是直接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嗎?還是要向法院請求?
如果還沒成年想改名字,自己可以改嗎?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7-10 12:15

該文章所述應是在講,離婚後子女之名字應從何姓?

原因出自於民法1059條所述:「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在離婚訴訟時,主戰場是「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小戰場什麼都爭 所以說法院仍然會參考

「子女自己本身的意願」和「子女的最佳利益」。 該文章著重在改「姓」上面

至於您所提問的名字,乃是依照 姓名條例 第九條: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這六款所規定,具有次數的限制(三次,未成年第二次改名需要等成年後再改)

又 姓名條例 第十條: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這三款就沒有次數的限制

應改姓名可以到任意的戶政事務所申請,除非要同時辦身份證或撤銷原姓名的登記 才需要到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

還沒成年即不具行為能力或具限制行為能力 改名仍須父母雙方共同為之(或經另一方同意為之)唷!

per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