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要回應︰
租房子支付定金,定金是月租金1/3,後來決定不租,請問定金要全數給房東嗎?
承租人到底要「支付多少」押租金給出租人,由雙方以「契約」自行約定。
但如果當事人間「尚未」成立租賃契約,則承租人所支付者,應是「定金」,並無問題,用來確保事後將會成立租賃契約。倘承租人「拒絕訂立租賃契約」,構成沒收定金之事由,出租人得全數取得。
請問法律有沒有規定定金的上限,像是佔月租金的幾分之幾,或是租賃期間總租金的幾分之幾?
從該規定而言,押租金之上限,即兩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另外,如果是定金,並無法定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