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一民眾至他國留學,因非法持有槍炮彈藥遭其關押,嗣後遣返回國。我國檢察官依「未經許可製造槍枝未遂罪」將其民眾起訴,請問: (一)檢察官將其民眾起訴,是否為《刑法》第7之規定,採「屬人主義」? (二)依《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該民眾犯罪構成要件為何?其法律效果為何?
謝謝提問人的問題與會員的回覆,另外補充一下,最近有一則實際案例與提問人的問題,情況相仿。在假設相關報導屬實的情況下,就該案例略為補充相關法律規定的說明:
註腳
一 我國刑法採 屬地主義 為原則 然而在一定之刑度(三年以上)以上兼採屬人主義
刑法第七條[1]是為一種積極屬人的規範,雖犯罪之行為或結果皆不在國內
然而仍是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另若犯罪地不罰者,我國即無追訴權。
本題未述明是否具該情勢。
二 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七條[2]之規定
(一)未經許可 (二)製造、販賣或運輸 (三)同該條第四項[3],未遂犯應罰之
三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七條之罪 得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未遂犯的減輕其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