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在國外非法持有槍炮彈藥,其犯罪構成要件為何?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8-24 11:02

我國有一民眾至他國留學,因非法持有槍炮彈藥遭其關押,嗣後遣返回國。我國檢察官依「未經許可製造槍枝未遂罪」將其民眾起訴,請問:

(一)檢察官將其民眾起訴,是否為《刑法》第7之規定,採「屬人主義」?

(二)依《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該民眾犯罪構成要件為何?其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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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提問人的問題與會員的回覆,另外補充一下,最近有一則實際案例與提問人的問題,情況相仿。在假設相關報導屬實的情況下,就該案例略為補充相關法律規定的說明:

刑法第7條的適用[1]
誠如其他回覆所說,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原則上採屬地主義,而例外採屬人主義。由於與實際案例相關的報導中,到外國留學的民眾(以下簡稱A)是蒐集各類彈藥與槍械零件,遭國外法院判決非法持有彈藥罪。
在我國偵查的情況,則是以製造槍械未遂的罪名進行對A的刑事程序,必須檢視此罪名在美國法上的規定,來判斷是否有我國刑法第7條「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的問題。
製造槍械可能涉及的刑責
單純就我國法來看,若A未經許可,蒐集槍械零件的目的是要製造槍械,按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規定,是非法製造槍械而未遂[2]。而未遂犯依法得減輕其刑至1/2[3]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6項:「
    I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VI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   中華民國刑法第66條:「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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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08-25 14:13

一 我國刑法採 屬地主義 為原則 然而在一定之刑度(三年以上)以上兼採屬人主義

      刑法第七條[1]是為一種積極屬人的規範,雖犯罪之行為或結果皆不在國內

      然而仍是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另若犯罪地不罰者,我國即無追訴權。

     本題未述明是否具該情勢。

二 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七條[2]之規定

    (一)未經許可 (二)製造、販賣或運輸 (三)同該條第四項[3],未遂犯應罰之

三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七條之罪 得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未遂犯的減輕其刑之。

註腳

  1.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2.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
    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
    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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