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活動的安全條款提及之安全檢查疑問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8-27 06:36

一場付費的封閉性活動(須購買門票才可入場)中,在公開揭露的安全規範中有下列兩點:
1.所有人士、手提包、衣著、包裹、車輛(含車廂)及其他物品均可能需在活動入口處及活動場域內接受篩查/安全檢查。

2.為維持活動安全,所有參與活動者的入場行李、車輛(含車廂)均需在活動入口處接受安全檢查。

想詢問下列問題:

1.在上述條款已事前揭露後,買方購買入場門票的狀況下,是否等於活動方能以契約約定模式,要求買方遵守安全規範?

2.上述安全規範是否有與現行法律相牴觸,不構成可實行的部分?

3.若活動方要實施上述安全檢查,是否需有第三方或具有公權力等單位進行?

4.如何避免活動方在實施安全檢查時,如何避免活動方的無限度的篩查,適時的主張與保護自己的權利呢?


謝謝各位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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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要回應︰
處理民事契約的一貫方法︰
原則上︰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契約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對立的地位,其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與「私法自治原則」,得任意形成契約的內容(包括是否締約、締約相對人為誰、締約內容等)。
例外︰契約自由的界線─共有三者。所謂契約自由的界線,指得是當契約內容違反此些規定,將會無效︰
界線一、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1]
界線二、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2]
界線三、針對定型化契約的特別規制(民法第247條之1[3]、消保法等)
針對上述界線,皆有各自需要處理的問題︰
界線一的內部問題,在於「如何區分A法律條文,是任意規定,抑或強制、禁止規定?」以及確認是強制、禁止規定後,「如何區分A法律條文,是取締規定,抑或效力規定?」
可參考,本百科問答︰〈白紙黑字的約定會優先於法律規定嗎?〉〈想委託仲介賣房子,可以口頭約定就好嗎?〉
界線二的內部問題,在於「何謂公序良俗?」
界線三的內部問題,在於「何謂顯失公平?」
可參考,本百科文章︰〈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問題回應︰
1.在上述條款已事前揭露後,買方購買入場門票的狀況下,是否等於活動方能以契約約定模式,要求買方遵守安全規範?
【該條款為定型化契約之約款,即活動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該條款既已成為契約之內容,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即應受該契約之拘束,活動方「當然」得依照該條款要求買方遵守安全規範。】
 

2.上述安全規範是否有與現行法律相牴觸,不構成可實行的部分?
【該條款並無與現行法牴觸,至於「能否通過界線三、針對定型化契約之規制」,本文認為該條款並無顯失公平之處。因為活動方為了確保形成安全,得在徵得相度人同意下進行安檢,從身體搜索、隨身衣物檢查等有助於目的達成的手段。】

3.若活動方要實施上述安全檢查,是否需有第三方或具有公權力等單位進行?
【不需要。】

4.如何避免活動方在實施安全檢查時,如何避免活動方的無限度的篩查,適時的主張與保護自己的權利呢?
【「無限度的篩查」將被理解為一種「逾越契約目的範圍」的安檢手段,且構成違約,例如,瀏覽相對人行動電話的相簿、通訊紀錄,恐無助於人員安全之維護。當活動方產生違約行為,買方得立即主張權利,排除侵害;如侵害已經完成,則可請求一定之金錢賠償。】

註腳

  1.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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