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一名男子吸毒後殺母,請分析刑法原則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8-28 05:28

桃園市有一名男子A ,持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凶器,對自己的親生母親B瘋狂砍殺,一共砍的37刀,即便母親B已經倒下,他還不放過,砍下母親B 的頭部,自12樓住處往外拋出,頭顱因此掉落在1樓社區中庭,嚇壞目擊的鄰居。

警方趕抵現場,另在屋內發現其母B的遺體與被砍下來的手臂。

一審桃園療養院認定梁男行兇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男子A 的2個姐姐也求情,強調弟弟是受到毒品的影響,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刑,法官最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該男子A 無期徒刑。

高等法院審理時,於2月間曾指派台大醫院替男子A 進行精神鑑定,其患有「思覺失調症」。

男子A 的委任律師則強調,男子A 當時的神智狀態,受到毒品影響與原本的個性所致「連自己怎麼殺的都忘記了」。不過檢方反駁,該男子A 因為吸毒導致殺人,是「自行招致」,不能成為減刑的理由。

請問:

(一)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請以三階段理論分析。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其所有程序應如何進行?

(三)「再審」和「非常上訴」的要件為何?本案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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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就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刑法上應如何評價A的行為?
首先,提問人所問及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法律上評價的步驟是什麼呢?
A的殺害B的行為,可能成立什麼犯罪呢?
刑法上針對殺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曾祖父母的行為,會構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1]」,而A拿刀殺害自己的母親,則可能會成立這個犯罪。
A的行為有沒有可能是合法的呢?
根據刑法的規定,有時候是可以合法侵害別人的利益的。最常聽到的狀況,就是正當防衛[2]、緊急避難[3]。而依照法令的行為也是合法的[4](如執行死刑的時候,開槍殺死受刑人的法警不犯法)。
除非在個案中A的行為符合法律上的合法事由,否則行為就是違法的。
A是否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然而,行為違法以外還要滿足責任能力這個要件,才會成立犯罪。侵害別人的權利,可能構成犯罪的人,原則上要心智清楚[5]、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6],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在法律上叫做「責任能力」。吸毒而導致神智不清,或者因為思覺失調等精神疾病而導致意識不清的狀況,則可能會欠缺責任能力,而不成立犯罪。
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大致上是什麼呢?
偵查程序
通常有一件牽涉到刑事犯罪的事情發生後,首先可能經過民眾報案、警察調查等原因,當有犯罪嫌疑時,會轉由檢察官主導所謂的「偵查程序[7]」,針對可疑的對象進行偵查。
偵查之後,檢察官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或者有其他原因,就可能作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如果覺得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成立犯罪,就必須要起訴。
審判程序
起訴之後,就會進入由法院所主導的審判程序,會由檢察官擔任國家追訴犯罪的代表,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方可以主張自己應有的權益。最後由法官在調查證據、聽取雙方主張之後,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有罪的話必須要判決怎麼樣的刑罰。
如提問人所問的問題,因為涉嫌殺人重罪,所以被告必定要有律師的協助[8]。而如果法院對A宣告死刑,依法則必須要再由上級法院再審理一次[9]
執行程序
如果法官判決的結果是判決被告有罪,並且需要科處刑罰的時候,就會由檢察官接手最後的執行程序[10]
再審跟非常上訴程序是什麼呢?
「再審」、「非常上訴」是可以推翻已經確定的判決的救濟方式,但是有很嚴格的法律要件,只有當原本的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有重大瑕疵的時候,才可以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就提問人所問的情境來說,並不適用。
關於提問題的一些建議
法律百科歡迎大家提出跟生活相關、感興趣,或者是受到關注的一些法律事件有關的疑問,讓大家有個平台可以討論法律問題。但是在設定問題的時候,可能需要把問題問得更加清楚,或者是直接說明是想要問什麼社會上發生的事情,如受到矚目的刑事案件、名人的財產或家庭糾紛、其他受到關注與討論的具體法律議題,讓其他使用者可以更清楚知道想要討論的問題可能有哪些細節。
同時,如果是想要針對國家考試的考題作討論,由於國家考試所注重的細節跟需要回答、討論的方向,與生活上常見或值得關注的法律問題有明顯的不同,建議可以上PTT的國家考試板,或者是坊間補教業的網站的討論板,相信會有更多在考海浮沉的戰友一起討論。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
    I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II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4.   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5.   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
    I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II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III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6.   中華民國刑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7.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8.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9.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10.   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八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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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富(進階會員) 2020-08-28 10:41:27
感謝您的回答,本人將修改提問內容,若是可以,期望能獲得「學理」和「實務」上不同層面的見解

未來提問時將「不考慮事件立場」,以「完整描述案件(社會事件等)」,再次感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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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0-08-28 15:16:36
提問人您好:
謝謝您的回應及修改,若您確實有涉及事件立場的疑慮,或者是完整描述社會事件將導致不安或者討論失焦的話,也不妨附上新聞來源即可,不必特別針對案例事實做詳細的描述。
不過,對於您的提問與回覆還是有想請教與確認之處,由於您原本的問題較像是以國家考試的方向出發,採取爭點式的問法。與法律百科主要的訴求不甚相同,有些問題與一般生活會遇到的情境也不太一樣。如果提問人真的想要獲得包含法條、實務見解與學說的詳盡看法,建議也可注意與國家考試相關的網站或FB粉絲專頁,應該都會有針對特定法律議題的整理或快訊,不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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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富(進階會員) 2020-08-28 15:57:25
感謝您的建議,本人採用爭點式提問方式,一來期以釐清提問內容,二來是希望能藉此了解法律的規範
裨以學習

不求甚解,只求能學習有所收穫

學習法律乃至所有的社會科學,不也是得經過申論的階段嘛?

貴法律認證人們也都通過律師考試取得執照,對法律有相當的專業性

還請多多包含、不吝賜教,謝謝!

關於上開問題,有「諸多不明確之處」,包括案例的設計以及提問本身,因此,本文難以回應。簡要批評如下︰
一、針對案例︰
(一)「A持刀殺其母B」此乃具有刑法評價重要性之事實。
(二)然而,「吸毒」、「患有思覺失調症」等描述,究竟對於A行為當時有何影響,並不清楚,無從論斷。

二、針對問題(一)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請以三階段理論分析之。
(一)「分析之」中所謂的「之」應明確表示,例如,刑法上如何評價A的行為。

三、針對問題(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其所有程序應如何進行?
(一)依照刑訴規定,從「偵查」、「審判」到「執行」都是刑事訴訟程序,因篇幅有限,茲不贅述。

四、針對問題(三)「再審」和「非常上訴」的要件為何?本案是否符合?
(一)提起再審之要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以下。原則上「事實」審有錯誤,而提起救濟
(二)提起非常上訴之要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以下。原則上是「法律」審有錯誤,而提起救濟。
(三)本題案例不清,無從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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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富(進階會員) 2020-08-28 10:36:27
您好,感謝您的回答

本件是最近社會重大案件,本來基於「提問時避免人名」,或有「事件立場問題(如中火與中市政府)」等等問題,所以從簡提問。並期望能有「學理」和「實務」上不同層面的見解

日後提問時將會完整詳述,盡可能明確指出「爭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