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有一名男子A ,持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凶器,對自己的親生母親B瘋狂砍殺,一共砍的37刀,即便母親B已經倒下,他還不放過,砍下母親B 的頭部,自12樓住處往外拋出,頭顱因此掉落在1樓社區中庭,嚇壞目擊的鄰居。 警方趕抵現場,另在屋內發現其母B的遺體與被砍下來的手臂。 一審桃園療養院認定梁男行兇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男子A 的2個姐姐也求情,強調弟弟是受到毒品的影響,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刑,法官最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該男子A 無期徒刑。 高等法院審理時,於2月間曾指派台大醫院替男子A 進行精神鑑定,其患有「思覺失調症」。 男子A 的委任律師則強調,男子A 當時的神智狀態,受到毒品影響與原本的個性所致「連自己怎麼殺的都忘記了」。不過檢方反駁,該男子A 因為吸毒導致殺人,是「自行招致」,不能成為減刑的理由。 請問: (一)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請以三階段理論分析。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其所有程序應如何進行? (三)「再審」和「非常上訴」的要件為何?本案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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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關於上開問題,有「諸多不明確之處」,包括案例的設計以及提問本身,因此,本文難以回應。簡要批評如下︰ 一、針對案例︰ (一)「A持刀殺其母B」此乃具有刑法評價重要性之事實。 (二)然而,「吸毒」、「患有思覺失調症」等描述,究竟對於A行為當時有何影響,並不清楚,無從論斷。
二、針對問題(一)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請以三階段理論分析之。 (一)「分析之」中所謂的「之」應明確表示,例如,刑法上如何評價A的行為。
三、針對問題(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其所有程序應如何進行? (一)依照刑訴規定,從「偵查」、「審判」到「執行」都是刑事訴訟程序,因篇幅有限,茲不贅述。
四、針對問題(三)「再審」和「非常上訴」的要件為何?本案是否符合? (一)提起再審之要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以下。原則上「事實」審有錯誤,而提起救濟 (二)提起非常上訴之要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以下。原則上是「法律」審有錯誤,而提起救濟。 (三)本題案例不清,無從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