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騎士戴安全帽,搭載未戴安全帽者。是否構成警察職權行使法6-8條盤查要件?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18-11-06 13:17

案例表示機車騎士騎乘機車配戴安全帽,但搭載乘客卻未配戴安全帽,顯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媛」之規定,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1],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取相關措施,本案附載座人未配戴安全帽之行為已對道路安全造成危害,警方得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發動攔查。

註腳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
             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per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