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本權權利主體之私法人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9-12 05:59

您好,自修到基本權主體的章節時,
遇到此題:
下列關於基本權主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凡自然人均應享有基本權,因此不分國籍,外國人也都可享有全部我國憲法所賦予之基本權
(B)私法人可作為基本權之主體,因此私法人亦得主張宗教自由、選舉自由與政治選舉權
(C)地方自治團體可主張享有工作權,而要求不經中央許可發行彩券
(D)自然人及私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但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於一定條件下,非法人團體亦為基本權主體

想知道為何(B)為何不正確
是因為私法人為一個組織團體、公司,所以不得主張作為自然人時已經有的宗教自由、選舉自由與政治選舉權嗎?
那為何自然人有的財產權、契約權在私法人卻存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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