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首先先確認用語,按相關法規,調查局人員應為「偵查輔助機關[1]」,在偵查犯罪的過程當中具有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之職權。以下以此為標準進行討論:
通知書的性質是什麼?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有權在需要調查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使用「通知書[2]」,通知證人到場協助調查。通知書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功能,是用來通知特定人到指定處所接受詢問,具有一些強制力,但並不是刑事訴訟法所謂的「強制處分」。
檢察官是主導偵查程序的偵查主體,所以檢察官可以用傳票「傳喚[3]」證人,傳喚不到的話,檢察官可以依法拘提證人或處以罰鍰,傳喚的法律效果就比較強。但偵查輔助機關沒有檢察官那麼大的權限,所以對證人只能發「通知書」,但必須要注意,通知書的相關規定中不具有強制證人到場的法律效力,沒有準用到如同被告被通知不到,可以報請檢察官拘提的情形。所以當證人沒有正當理由而缺席的話,司法警察(官)也無法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證人。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有權在需要調查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使用「通知書[2]」,通知證人到場協助調查。通知書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功能,是用來通知特定人到指定處所接受詢問,具有一些強制力,但並不是刑事訴訟法所謂的「強制處分」。
檢察官是主導偵查程序的偵查主體,所以檢察官可以用傳票「傳喚[3]」證人,傳喚不到的話,檢察官可以依法拘提證人或處以罰鍰,傳喚的法律效果就比較強。但偵查輔助機關沒有檢察官那麼大的權限,所以對證人只能發「通知書」,但必須要注意,通知書的相關規定中不具有強制證人到場的法律效力,沒有準用到如同被告被通知不到,可以報請檢察官拘提的情形。所以當證人沒有正當理由而缺席的話,司法警察(官)也無法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證人。
證人無故未到而遭罰鍰或拘提,可能的救濟管道
已將內文修改,增補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2、3項規定,並尋得針對法院裁定的抗告成功案例補充於註腳,還請參考是否正確合宜,再次感謝這位先進的指導,多有學藝不精之處,還請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