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調查局進行刑事偵查時,以通知書傳喚證人,這個通知書的性質是甚麼? 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之規定,證人無故未到會被處以「罰鍰」或「拘提」,如果不服的話又該怎麼提起救濟?
提問人您好,首先先確認用語,按相關法規,調查局人員應為「偵查輔助機關[1]」,在偵查犯罪的過程當中具有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之職權。以下以此為標準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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