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甲因販賣毒品罪被新北地檢署拘提,司法警察還有一張甲的搜索票,但是地址卻是乙的住所,甲已經在地址以外的地方被拘提,卻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員警自行拿鑰匙開門進入乙的住所,當時已經是夜間11點多,員警一進住所後就控制包括乙在內的所有家人並令所有人繳出手機,開始進行搜索,在這樣的情況下搜出來的證據是否可以成立,搜索票上已經明確註記搜索範圍,員警卻說他們有票什麼時候來都可以,又說只要是搜索票上的地址全部都可以搜索,乙一聽也無可辯駁就乖乖配合,之後搜索到違禁品乙也被移送,當天甲因販賣被拘提卻是搜索乙的住所扣押乙的手機,請問這樣的情況員警是否已經違法,錄影畫面有錄到甲與員警一同上樓,由員警自行拿鑰匙開門進入完全不用吿知乙有搜索票要入內搜索,況且甲已經被拘提了,員警可以對第三人逕行搜索嗎? 乙的手機被扣押,員警又依扣押手機上的訊息主觀意識的對乙包括朋友進行第二次的開票搜索逮捕,請問這樣的官司可以打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