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校老師可否檢查學生書包,屬於老師輔導管教的行為,主要涉及到教育基本法[1]、教師法[2]的內容,而教育部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3] 」有詳細規定,可以作為解釋相關法律的參考。依照提問的順序回應如下:
相關規定可以參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條[4] 、第29條第2項[5],這些規定是要提醒教師,在進行輔導、管教時,要兼顧學生的隱私、人格發展。高中老師不能任意檢查學生的書包,除非有足夠的理由跟證據顯示某一位學生有以下情況,才可以檢查這位學生的書包。
涉嫌犯罪
為了避免緊急危害
因此,高中老師不能對全班學生統一進行書包檢查;如果特定學生有上面說的情況,則可以檢查這位學生的書包,而且檢查時要注意,需要有第三人陪同在場。
因此,高中老師不能對全班學生統一進行書包檢查;如果特定學生有上面說的情況,則可以檢查這位學生的書包,而且檢查時要注意,需要有第三人陪同在場。
老師是否可以檢查學生書包,要看有沒有前面第一點所說的情況。相關規定目的是要保護學生的隱私權 ,並不會因為是由老師翻書包,或是學生自行打開書包而有不一樣的標準。
教師要檢查學生的書包,因為每一次的情形都不同,教師檢查也不見得每一次都有理由,如果要求學生簽署「檢查書包同意書」,形同要求學生直接放棄自己的隱私權,是比較不合適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