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放肉品檢驗出萊克多巴胺,是2020年非常受到關注的食安問題。
開放萊克多巴胺是什麼意思?相關行政命令的性質是什麼?
萊克多巴胺與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萊克多巴胺是一種飼料添加物,可以達到增加動物瘦肉比例的效果,具有這種效果的添加物俗稱「瘦肉精[1]」。
關於萊克多巴胺這類動物用藥,是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食安法)的規定,授權食安法的主管機關,即衛福部,訂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來規範[2]。
於2020年9月修正的「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訂豬肉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豬的肝與腎容許量為0.04ppm,豬的肌肉及其他可食用部位,則與牛的肌肉相同,為0.01ppm。並預計從2021年1月1號正式施行。
萊克多巴胺是一種飼料添加物,可以達到增加動物瘦肉比例的效果,具有這種效果的添加物俗稱「瘦肉精[1]」。
關於萊克多巴胺這類動物用藥,是按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食安法)的規定,授權食安法的主管機關,即衛福部,訂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來規範[2]。
於2020年9月修正的「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訂豬肉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豬的肝與腎容許量為0.04ppm,豬的肌肉及其他可食用部位,則與牛的肌肉相同,為0.01ppm。並預計從2021年1月1號正式施行。
法律性質
至於「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屬於行政命令中的哪一種,以下簡單進行討論[3]:
至於「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屬於行政命令中的哪一種,以下簡單進行討論[3]:
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是一種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另外訂出來的規範,目的是把法律中一些需要解釋的部分解釋清楚,另外補充原本法律規定不足的地方[4]。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是由食安法這部「法律」直接授權給行政機關訂定的,所以是屬於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是一種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另外訂出來的規範,目的是把法律中一些需要解釋的部分解釋清楚,另外補充原本法律規定不足的地方[4]。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是由食安法這部「法律」直接授權給行政機關訂定的,所以是屬於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指的是行政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下屬),按照上級的權限或本身的職權,為了規範「機關內部」的秩序及運作,所訂定的一般性規定,不會直接對一般人民發生法規範效力[5]。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因為有對例如肉品業者、養殖戶等人民產生效力,並不是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指的是行政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下屬),按照上級的權限或本身的職權,為了規範「機關內部」的秩序及運作,所訂定的一般性規定,不會直接對一般人民發生法規範效力[5]。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因為有對例如肉品業者、養殖戶等人民產生效力,並不是行政規則。
職權命令
職權命令的法律依據並不是那麼明確,一般認為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的「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是指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了執行法律,沒有經過法律的授權,就自行以職權頒布的命令,也具有對人民的法律效力。但因為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已經有食安法明確的授權,所以不是職權命令。
職權命令的法律依據並不是那麼明確,一般認為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的「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是指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了執行法律,沒有經過法律的授權,就自行以職權頒布的命令,也具有對人民的法律效力。但因為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已經有食安法明確的授權,所以不是職權命令。
什麼是法律保留原則?此次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嗎?
法律保留原則字面上的意思是說,有些事項必須要「保留」給「法律」來規範,不可以由行政機關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來規範[6]。
因為相較於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進一步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要符合法律的授權,而不能單純是消極的不牴觸法律而已,所以又叫作「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字面上的意思是說,有些事項必須要「保留」給「法律」來規範,不可以由行政機關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來規範[6]。
因為相較於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進一步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要符合法律的授權,而不能單純是消極的不牴觸法律而已,所以又叫作「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層級化法律保留
因為行政機關的行為實在太多種類,如果每一種都要經由法律規定才能作,其實會太過瑣碎冗長。
我國對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內容,根據大法官解釋[7],認為應該要按照法規所要規範的對象、規範的內容或利益,還有對人民權利限制程度的強弱,共分成四個層級,簡要說明如下[8]:
因為行政機關的行為實在太多種類,如果每一種都要經由法律規定才能作,其實會太過瑣碎冗長。
我國對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內容,根據大法官解釋[7],認為應該要按照法規所要規範的對象、規範的內容或利益,還有對人民權利限制程度的強弱,共分成四個層級,簡要說明如下[8]:
憲法保留
例如人民身體的自由,在憲法第8條有較詳細的規定[9],一般的法律規定不能夠牴觸憲法保障的權利。
例如人民身體的自由,在憲法第8條有較詳細的規定[9],一般的法律規定不能夠牴觸憲法保障的權利。
相對法律保留
如果牽涉到對人民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或者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給付行政措施(如補助、津貼),必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的授權給主管機關,用命令來作規定。
由於「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雖然與人民權益也是有相當的關連,但並非直接涉及到剝奪人民生命、身體的規定,依照目前層級化法律保留的看法,應該是可以由法律授權的「相對法律保留」層次。
如果牽涉到對人民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或者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給付行政措施(如補助、津貼),必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的授權給主管機關,用命令來作規定。
由於「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雖然與人民權益也是有相當的關連,但並非直接涉及到剝奪人民生命、身體的規定,依照目前層級化法律保留的看法,應該是可以由法律授權的「相對法律保留」層次。
毋須法律保留
對於執行法律時,一些細節性、技術性的事項,只需要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來規範就可以了。
對於執行法律時,一些細節性、技術性的事項,只需要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來規範就可以了。
政府真的有強行闖關嗎?
有些意見認為,政府強行以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這個行政命令放寬萊克多巴胺的容許值,並且企圖以「備查」的方式規避立法院的「審查」,為了開放美豬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然而這樣的說法是對於相關程序的誤解。
在正常的程序中,當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行政機關對外發布命令程序後,需要將命令送到立法院裡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11]。原則上立法院會議不會特別有動作,進入「存查」階段;不過在例外情況下,當立法委員認為行政命令的內容有違反或變更法律、或者是該事項不適合以行政命令規定時,有15名以上的立法委員連署或附議,該行政命令就會交由相關「委員會審查」的程序。
而截至目前(2020.10.16)為止,由衛服部這次修正發布的行政命令,確實已送到立法院會議,且準備由相關委員會審查,因此程序的確是符合現行法規的,並沒有特別違法的問題[12]。
有些意見認為,政府強行以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這個行政命令放寬萊克多巴胺的容許值,並且企圖以「備查」的方式規避立法院的「審查」,為了開放美豬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然而這樣的說法是對於相關程序的誤解。
在正常的程序中,當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行政機關對外發布命令程序後,需要將命令送到立法院裡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11]。原則上立法院會議不會特別有動作,進入「存查」階段;不過在例外情況下,當立法委員認為行政命令的內容有違反或變更法律、或者是該事項不適合以行政命令規定時,有15名以上的立法委員連署或附議,該行政命令就會交由相關「委員會審查」的程序。
而截至目前(2020.10.16)為止,由衛服部這次修正發布的行政命令,確實已送到立法院會議,且準備由相關委員會審查,因此程序的確是符合現行法規的,並沒有特別違法的問題[12]。
衛服部這次修正發布的行政命令,確實已送到立法院會議,且準備由相關委員會審查
是屬於立法監督的【廢棄請求權保留(事後審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