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今年五月初就職,於9/7提離職並答應做到9/30,公司說要付違約金,以及離職後人手不夠無法正常營運的損失共計8萬9千 就職時簽的勞動契約書有以下兩條 【勞動契約終止】 (一)、乙方如於在職期間欲終止本契約者,應於約定預告日前向甲方預告並於期限內完成交接, 若乙方預告期間日數不足或未完成交接程序便逕自離職,乙方則同意以每月底薪二倍作 為懲罰性違約金,並同意授權甲方自乙方前月薪資中扣抵,若有致甲方其他損害時,乙 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乙方亦視 同違約並頇支付十一條之(一)所列違約金 除了這個之外還有一張人事保證書,主要是說至少會做半年 當中有一條是 一般同事約滿前或欲提早離職除需申請提出書面辭呈,依勞基法規 定天數外另以久任激勵換取至少距離職日需提早 15 天申請,惟員工提出辭呈後,如公司於近期內有徵到新進人員 ,待新進人員穩定後則可提前離職,若未依上列程序提出書面辭呈而私自離職,皆以惡意曠職論,如違反上開約定乙方即同意以每月底薪二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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