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關於 室內設計公司 與 客戶簽訂的工程合約中,公司也就是乙方,簽約頁面如下 立委任契約書人 甲方 業主資料 乙方 公司名稱 地址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執行人 設計師的名字 請問公司方是否能在立委任契約書人上,額外打入執行設計師的名字嗎? 在執行設計師任職與此公司的情況下,合約設計師未簽名蓋章 請問公司擅自列進去對設計師是否有影響? 或是以後假設產生糾紛時,設計師是否會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