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校園霸凌的法令規定可以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它著重事前預防,事後處理則以輔導、協助為主,這樣的精神可以從準則第20條第1項[1]看出來,這條規定了學校處理時可以採取的措施,像是:彈性處理當事人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機會、隔離當事人、預防或杜絕霸凌者再犯等。準則全文跟授權母法教育基本法都沒有提到違反規定時會有要求霸凌者道歉、賠償的規定。
因此可以知道,即便是在學期間,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程序處理後,是以輔導、隔離、協助雙方學生再次融入正常校園生活,不會強制要求霸凌者道歉、賠償。
實際情況中,學校有可能透過勸導、溝通的方式,讓霸凌者在自願情況下,向被霸凌者道歉、賠償。
因此可以知道,即便是在學期間,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程序處理後,是以輔導、隔離、協助雙方學生再次融入正常校園生活,不會強制要求霸凌者道歉、賠償。
實際情況中,學校有可能透過勸導、溝通的方式,讓霸凌者在自願情況下,向被霸凌者道歉、賠償。
民事賠償:財產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回應到提問,被霸凌者在畢業離開學校後,就已經沒有輔導、協助融入正常校園生活的需要,因此無法再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提起調查程序。但如果受害嚴重,也可以依照前面第二點,提起民事、刑事訴訟。
需要留意的是,刑事的傷害罪[4]、公然侮辱罪[5]都是告訴乃論罪,需要被害人提起告訴,有關機關才會進行犯罪調查跟審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6]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在知道加害人是誰起算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超過6個月就不能再提起了。
需要留意的是,刑事的傷害罪[4]、公然侮辱罪[5]都是告訴乃論罪,需要被害人提起告訴,有關機關才會進行犯罪調查跟審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6]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在知道加害人是誰起算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超過6個月就不能再提起了。
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9),〈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