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告傷害(做完筆錄不到10天) 社維法(我有到現場) 群眾鬥毆 恐嚇危安(我根本沒跟對方嗆過或對話事發前根本不認識) 事後我找朋友把這件事說掉,對方也去警察局做說撤銷傷害,可是我後來被聯絡說要去做筆錄 我也做筆錄說我沒有動手 也沒恐嚇他 對方說他有去撤銷為何我的筆錄上還有傷害? 社維法是罰金多少 群眾鬥毆也是罰金?金額多少? 恐嚇危安 我什麼都沒做這樣該怎麼辦? 傷害 對方撤銷我還是要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