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違法監聽該如何求償?

匿名(一般會員)
2020-10-19 15:18

我因為遭人惡意檢舉,某天突然收到通訊監察結束通知書,申請監聽單位是地檢署,我的號碼有三支都被監聽五個月,但其中有支號碼,在該單位開始監聽前9天我正好因為欠費被電信公司拆機停話,撥打的話只會聽到_您撥的電話是空號,所以監聽期間是根本不會通的,但通知書上有無獲得欄竟然寫「有」,我也像電信公司要到證明了,但是要找哪個單位提出質疑和求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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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違法監聽,將涉及國家賠償問題
被監聽人無罪,不表示就是被違法監聽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針對監聽或者是其他通訊監察的方式,規定原則上需要由法官事前審查,而且符合特定情況,認定監聽的對象有相當的犯罪嫌疑,才會進行監聽[1]
監聽是屬於刑事程序中調查證據的行為,不等於受到監聽就有罪,有沒有罪跟監聽是不是合法是兩回事。所以即使被監聽人因為各種原因,而沒有被起訴或判決有罪,監聽是否合法,也還是必須要看檢警監聽時有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違法監聽的賠償責任
按照規定,當國家機關違反通保法規定,非法監聽的時候,是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而賠償責任也包含精神賠償[2]
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每個受到監聽的人,原則上每受到1天的違法監聽,就會以每日1000到5000元的金額計算賠償額[3],例如受到3天違法監聽,請求每日3000元的損害賠償的話,賠償額合計9000元。但如果可以證明受到的損害不只這些錢,可以舉證求償更高的金額。
如果被監聽人認為自己權利受損,該如何請求國家賠償呢?
覺得受到不法侵害的被監聽人,可以向該地檢署遞出國家賠償請求書,如果該地檢署拒絕與被監聽人協議,或者就賠償的問題無法達成協議,則被監聽人可以義務機關(如進行監聽的地檢署)為被告,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的訴訟[4]
求償範圍包含具體的經濟上損失,也包含精神上受到損害的賠償。如果名譽因為被監聽而受到損害,也可以請求登報回復名譽。

延伸閱讀:
蘇宏杰(2020),《國家賠償的整個程序如何進行?──(一)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向哪一個機關、在多久的期限內請求國家賠償?》。
蘇宏杰(2020),《國家賠償的整個程序如何進行?──(二)該依照國家賠償法本身程序還是行政訴訟程序?程序會怎麼進行?》。

註腳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6條第7條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9條:「
    I 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提供、使用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3條:「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及國家賠償法規定。」
  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0條:「
    I 前條之損害賠償總額,按其監察通訊日數,以每一受監察人每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監察通訊日數不明者,以三十日計算。」
  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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