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和媒體需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嗎?


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或新聞媒體,是否受偵查不公開限制?違反偵查不公開要負什麼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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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訴訟法[1]、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規定[2],要遵守偵查不公開的人,包含:
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
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
也包含書記官、法警等其他任何「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另外亦可見本站,司法流言終結者(2020),《如果偵查公開,誰是被害者?論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問題》。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2.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I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II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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