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提問分享幾則法院的判決,提供你作為問題解決的參考:
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最低標準[1],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例如: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規定[2],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部分規定的適用外,否則勞資雙方都應該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3]。
二、早期法院見解認為:加班時數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更有利勞工
由於加班計算的規定[4]是用「每小時」為計算單位,如果雇主運用工作規則訂定加班申請的規定,並且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顯然比起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更有利於勞工,因此,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5]。
三、近年法院見解認為:加班時數計算應以勞工實際加班的時間計算
如果勞工基於業務需求,確實有加班的必要時,加班期間所得工資應以實際加班時間計算比較合理,雇主不能因為計算程序的繁複,要求勞工捨棄加班未滿1小時或雖超過1小時而未滿半小時的加班時數[6]。
四、近年法院見解認為:法律沒有限制加班應以30分或1小時為申請單位
勞動基準法第24條並沒有限定加班的申請必須以30分或者1小時為單位,因此,勞工有加班的事實,雇主便應該依照勞工實際工作的時間,計算加班期間的工資,如果雇主逕自規定未滿一定申請單位,就不納入加班工作時數以及工資計算,則因為雇主的要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因此這樣的要求應該是無效的[7]。
五、綜合以上:
(一)法令並沒有規定計算加班的最小單位一定要是半小時、分。
(二)加班時數以及工資的計算,應該以勞工實際加班的時間為計算單位進行換算。
六、法律百科目前也有相關文章與問答如下,可以提供你參考:
紀欣宜(2019),《加班費如何計算?》。
楊時綱(2019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
林大鈞(2018),《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尤其可以看到法院判決實務說法:「尚難因申請、計算程序上之繁複,要求勞工需捨棄加班未滿1小時或雖超過1小時而未滿半小時之部分」
期待企業也能知道現行法院見解,或是法律上就能明確讓大家(業主、勞工),企業可以在管理上有因應方法,勞工也可以知道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