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門檻
過去大法官依大審法採「會議」方式審查案件時,應有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15人)2/3出席,並且要有「出席人數」2/3以上的大法官同意才能通過[1],實務運作上,常有案件因過高的會議出席及表決門檻限制,導致無法透過會議程序完成審結。
雖然問題問到的最低門檻確實是7人(15*2/3*2/3≒6.7),但若大法官全部出席,就需要10位大法官同意才會通過(15*2/3=10)。
過去大法官依大審法採「會議」方式審查案件時,應有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15人)2/3出席,並且要有「出席人數」2/3以上的大法官同意才能通過[1],實務運作上,常有案件因過高的會議出席及表決門檻限制,導致無法透過會議程序完成審結。
雖然問題問到的最低門檻確實是7人(15*2/3*2/3≒6.7),但若大法官全部出席,就需要10位大法官同意才會通過(15*2/3=10)。
憲法訴訟法的人數門檻
而依據憲法訴訟法所規定新的審理方式,大法官如果要作成「判決」,雖同樣應由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2/3以上出席參與評議,也就是至少要10人參與評議(15*2/3=10);但僅須有「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過半數的同意即可[2],也就是問題問到的8人(15*1/2=7.5)。
這個改變讓大法官更容易表達意見、即使未出席也可以,而不只採納「出席者」的意見,這也有利於大法官們對於違憲審查案件作出決定。雖然單就人數比例而言,乍看之下最低限度門檻並沒有真的「調降」,卻在大部分時候有調降的效果。
而依據憲法訴訟法所規定新的審理方式,大法官如果要作成「判決」,雖同樣應由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2/3以上出席參與評議,也就是至少要10人參與評議(15*2/3=10);但僅須有「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過半數的同意即可[2],也就是問題問到的8人(15*1/2=7.5)。
這個改變讓大法官更容易表達意見、即使未出席也可以,而不只採納「出席者」的意見,這也有利於大法官們對於違憲審查案件作出決定。雖然單就人數比例而言,乍看之下最低限度門檻並沒有真的「調降」,卻在大部分時候有調降的效果。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
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審理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審理嗎?(下)——2022年以後的憲法訴訟法》。
黃蓮瑛、陳婉榕(2021),《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
陳琦姸(2021),《「憲」在進行式--憲法法庭程序運作大公開!》。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過去對法規範審查的見解能否變更的問題,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42 條,第1項提到原則上不得變更,第2項則規定例外可變更:「各法院、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分別依第三章或第七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
回去看憲法訴訟法第 42 條第 2 項的立法理由,提到:「考量法規範憲法審查機制之最高宗旨,仍在追求客觀法規範秩序之合憲性,是法規範縱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如有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檢視審認予以變更或補充之必要時,應例外允許各法院、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分別依第三章第二節、第三節及第七章所定聲請法規範審查之程序聲請判決變更前所作成之解釋或判決。」
所以容許變更過往見解,需要綜合考量的是其他相關法規是否已修正(代表民意有所更動),以及情事是否重大變更。
但這些資料並沒有直接回應表決門檻降低,是否代表現在可以以較少人數去推翻過去見解的問題,而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的立法理由考量的似乎是效能這件事。
或許只能採取先將這個問題點出來,藉此督促主筆大法官未來寫理由書時應該將推翻過去見解的理由更完整呈現,有充足說理,來降低疑慮了吧。
至於2/3是參與評議的門檻(15*2/3=10人),也就是至少要10人參與評議,但不管是10人或15人參與評議,都只要8人以上同意就可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