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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弄起鬨憤而喝酒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侵害生命、身體、健康 ‧ 2020-11-06 07:59

看到一個例題,酒會上甲被同事慫恿喝酒,其他人在旁哄笑,甲憤而喝酒,喝了酒後,氣色很差,有人開始不安,說道別喝了,但多數人仍繼續起鬨、嘲笑,甲過於憤怒,遂繼續喝一大罐酒,很快的就暈了過去,同事以為是喝醉,便送他回家,抬上床,但此時甲的身體捲曲,俯臥在床,當中室友曾回來過(1:00p.m.),但以為是喝醉就沒多管,便又出門了,直到後來回來才發現甲已死亡(7:30),後來根據警方判斷死亡時間是在下午3點,死亡原因為長期趴臥在床,無法呼吸,而窒息身亡,但甲的身體本就不能喝酒,即使只喝一點也會造成同樣的死亡結果,但如果當時有人照顧他,幫他翻身,使他呼吸順暢,就能避免死亡,那這樣當初起初鬨戲弄甲使他喝酒的同事有觸犯什麼罪,中間回來的室友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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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步驟︰
在刑法案例或刑事案件的討論上,我們必須聚焦在「特定狀態」,才能夠形成有體系與清楚的討論。
所謂「特定狀態」,指得是「特定行為」(可以是作為,亦可以是不作為)。從本案來看,我們就會去討論「室友放著甲不管(一種不作為)」、「A同事抬甲上床(一種作為)」、「許多同事勸甲飲酒(一種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最後,在命題的設定上,由於我們始終都想把「甲死亡」的結果「歸咎在」可能的關係人身上,因此,命題將會這樣被描述︰
室友放著甲不管,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
室友放著甲不管,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A同事抬甲上床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許多同事勸甲飲酒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各項命題的回應︰
室友放著甲不管,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
1、在客觀上,室友雖未從事其被社會期待去救助甲的行為,但因甲並未具有「保證人地位」,即其沒有積極防免甲死亡結果發生之作為義務(刑法第15條),因此其單純之不作為,不該當不作為犯之客觀構成要件。
2、故室友不成立本罪。
室友放著甲不管,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之(不純正不作為)過失致死罪?
1、客觀上,室友放著甲不管,引發甲死亡之風險,違反客觀注意義務。惟室友藉由「不作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因其並不具有「作為義務」之保證人地位(如前述),是不作為犯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2、故室友不成立本罪。
A同事抬甲上床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1、客觀上,A同事將甲台上床,使甲俯臥在床,製造甲可能窒息身亡的風險,且該死亡風險亦在甲之死亡結果中實現。
2、主觀上,A同事應有預見甲俯臥在床而窒息的預見可能性,其係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該當過失。
3、其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A成立本罪。
許多同事勸甲飲酒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1、客觀上,同事勸甲喝酒的行為,是甲死亡不可想像不存在的條件,雖同事勸飲造成甲有死亡的風險,但該風險並未(在死亡結果中)實現,因為甲需要自行承擔飲酒之風險,而不可將飲酒後會死亡之風險歸咎於同事等人,此稱為「被害人自我負責」。
2、由於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同事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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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0-11-07 04:55:49
關於第四小題,我有個地方還是不太懂,勸甲喝酒的行為是甲死亡不可想像不存在的條件,那為什麼該風險並不在死亡結果中實現,題目中有提到甲的身體不能喝酒,即使只喝一口都會死亡,是因為這樣,所以同事的行為才不構成犯罪嗎?還是因為死因是窒息?我本來以為考量到條件因果關係,不可想像勸甲喝酒的行為不存在,所以同事的行為構成犯罪。謝謝
洪品毅(認證法律人) 2020-11-07 05:12:08
此涉及「被害人自我負責」,甲甘願冒著死亡風險去飲酒,也沒有人對其實施強迫行為,他就對此自行承擔責任。(爭點的處理已非因果關係,而是客觀可歸責性。)
匿名(一般會員) 2020-11-28 03:36:35
許多同事慫恿甲飲酒的行為,如果今天甲有心理精神上的疾病,使他不能對風險評估有正確的評估能力,那同事慫恿喝酒的行為是否可構成過失致死呢?而法所不容許之風險是否結果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