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你好:
非自願離職,是指勞工因為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者因為有「雇主需預告才能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1]、「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例外條款」[2]、「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3]及「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4]的其中一種,使得勞工因而離職的情形[5]。
回到詢問的描述,因此本件必須先判斷,勞資雙方對於「因工作想法與公司不一樣,與老闆不斷溝通後,決定在一個月後請辭。」、「老闆告知我再做一個星期即可,﹒.﹒.﹒.,考量老闆有調整組織人力的考量,所以我也答應了。」的真正意思,或者確認離職單、簽呈等內部文書所呈現的離職事由,釐清本件屬於自請離職或非自願離職?
接續上面的說明,假設本件的情境,符合第一段說明提到的條件,則可以請投保單位或服務所轄勞政主管機關,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6],針對這個議題,其他文章也可以參考,《我可以請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為什麼要區分是不是自願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