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離職時,若公司給的服務證明職稱不正確(降職),有違反什麼法令嗎?或,如何促使公司給出正確的服務證明書呢?
詢問人你好,針對提問簡要說明如下: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於勞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如果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書),雇主或者雇主的代理人依規定不得拒絕[4],因此,仍然可以請前公司更正或是再開立正確的服務證明書。假設,雇主有拒絕發給勞工服務證明書的事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你可以向當地勞政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如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可以對雇主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5],或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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