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Line群組後再將其他成員從群組中踢出去,這樣的行為或許會帶給群組中其他成員的困擾,但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則需要個別從法律規定來判斷。目前也沒有特別針對通訊軟體的行為有專門法規處理相關的爭議,而是從既有的法律規定中做討論。
刑事責任
實際上曾有人因為把別人踢出群組而挨告,但檢察官作了不起訴處分的事件[1]。或另有人因為遭踢出群組而提出強制罪刑事告訴,經再議後提起交付審判,遭法院駁回的例子[2]。
以刑法規定來說,最可能涉及到的條文是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3],以下簡要介紹該罪的要件,並說明為何把人踢出群組不會成立該犯罪。
實際上曾有人因為把別人踢出群組而挨告,但檢察官作了不起訴處分的事件[1]。或另有人因為遭踢出群組而提出強制罪刑事告訴,經再議後提起交付審判,遭法院駁回的例子[2]。
以刑法規定來說,最可能涉及到的條文是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3],以下簡要介紹該罪的要件,並說明為何把人踢出群組不會成立該犯罪。
無故
所有要成立妨害電腦相關犯罪的行為的共通要件,是指沒有正當理由、沒有權限,或是沒有經過他人許可、超過他人許可範圍的意思。
但群組成員如果都具有加入或刪除成員的權限,那麼把人踢出群組則不會是「無故」。
所有要成立妨害電腦相關犯罪的行為的共通要件,是指沒有正當理由、沒有權限,或是沒有經過他人許可、超過他人許可範圍的意思。
但群組成員如果都具有加入或刪除成員的權限,那麼把人踢出群組則不會是「無故」。
電磁紀錄
電磁紀錄指的是用電子、磁性或光學方法製作,可以讓電腦處理的紀錄。例如我們存放在電腦、手機裡的文字、圖片、影片檔、設定的帳號密碼,都是電磁紀錄。所以Line裡面的訊息文字、影音及照片都是法律上的電磁紀錄。
電磁紀錄指的是用電子、磁性或光學方法製作,可以讓電腦處理的紀錄。例如我們存放在電腦、手機裡的文字、圖片、影片檔、設定的帳號密碼,都是電磁紀錄。所以Line裡面的訊息文字、影音及照片都是法律上的電磁紀錄。
刪除、變更
刪除的意思比較單純,就是把檔案刪除。不過是否要把檔案完全刪除掉才算,有些爭議。有法院實務認為,只要有刪除的舉動,不論事後有沒有辦法救回檔案,都會成立犯罪。
變更則是改變電磁紀錄的內容或位置,例如說,把別人的社群網站帳號裡面的照片權限設成公開,或者是把特定網頁的密碼改掉。
把別人踢出Line群組,則不會成立上述的刪除、變更。理由是Line裡面的訊息文字、影音及照片,是存在Line的雲端資料庫當中,以及會下載、暫存在使用者的裝置中。
而被踢出群組的人只是無法再閱覽群組裡面的聊天訊息或影音圖片,但是這些電磁紀錄並沒有被刪除、內容也沒有被變更。只是被踢出群組後就失去閱覽權限,這樣的狀況跟法條規定的情形不符。
刪除的意思比較單純,就是把檔案刪除。不過是否要把檔案完全刪除掉才算,有些爭議。有法院實務認為,只要有刪除的舉動,不論事後有沒有辦法救回檔案,都會成立犯罪。
變更則是改變電磁紀錄的內容或位置,例如說,把別人的社群網站帳號裡面的照片權限設成公開,或者是把特定網頁的密碼改掉。
把別人踢出Line群組,則不會成立上述的刪除、變更。理由是Line裡面的訊息文字、影音及照片,是存在Line的雲端資料庫當中,以及會下載、暫存在使用者的裝置中。
而被踢出群組的人只是無法再閱覽群組裡面的聊天訊息或影音圖片,但是這些電磁紀錄並沒有被刪除、內容也沒有被變更。只是被踢出群組後就失去閱覽權限,這樣的狀況跟法條規定的情形不符。
小結
除非是直接拿別人的手機解鎖、退出群組,或刪除所有訊息。否則加入群組並把別人踢出去,不太可能成立妨害電腦相關犯罪。至於其他有可能討論到的犯罪,至多是在非常極端的情況下,造成被踢出群組的人精神上極大的痛苦,而可能成立傷害罪。但這類情況發生的機率跟成立犯罪的可能,恐怕都不高。
除非是直接拿別人的手機解鎖、退出群組,或刪除所有訊息。否則加入群組並把別人踢出去,不太可能成立妨害電腦相關犯罪。至於其他有可能討論到的犯罪,至多是在非常極端的情況下,造成被踢出群組的人精神上極大的痛苦,而可能成立傷害罪。但這類情況發生的機率跟成立犯罪的可能,恐怕都不高。
民事責任
把別人踢出群組,如果造成損害,例如失去工作、締結契約的利益,或是造成精神上極大的痛苦,可能可以討論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問題[4]。不過這些都需要再由被踢出群組、主張受到損害的人提出證據,是否會成立,需要根據個案中的狀況,例如看不到群組內的訊息會造成什麼損失、損失的實際數額是多少、精神上受到多大的損害來做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把別人踢出群組,如果造成損害,例如失去工作、締結契約的利益,或是造成精神上極大的痛苦,可能可以討論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問題[4]。不過這些都需要再由被踢出群組、主張受到損害的人提出證據,是否會成立,需要根據個案中的狀況,例如看不到群組內的訊息會造成什麼損失、損失的實際數額是多少、精神上受到多大的損害來做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延伸閱讀:
王琮儀(2020),《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上)──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基本概念》。
王琮儀(2020),《電腦與網路的犯罪(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具體類型》。
劉立耕(2020),〈你退群吧!把其他成員踢出Line群組算犯法嗎?〉,《法律白話文運動》。
蔡東利(2020),〈把他人踢出Line群組犯法嗎〉,《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