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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對我提起刑事告訴,案件經過地檢署、高檢署偵查,都作出不起訴處分。對方會違犯誹謗、誣告罪嗎?


有人長期習慣對身邊的人提起刑事告訴(例如詐欺、圖利)。
如果案件經過地檢署、高檢署偵查,都作出不起訴處分,這位告訴人會違犯刑法上誹謗罪、誣告罪嗎?不知道實務有沒有這樣的案例。

或是,告訴人認為身邊的人有犯罪可能,就有合法權利提起刑事告訴、上訴?要如何才防止習慣提起告訴的人妨害他人安寧的生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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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老是對周遭的人提告,會構成犯罪嗎?
誹謗罪要件簡介
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
必須要提出具體、足以證明事實真偽的說法,來貶低、毀損別人的名譽,例如指謫別人論文抄襲、偷拍裙底風光、收賄、考試作弊等等;單純辱罵別人粗話(例如混帳、王八蛋、畜生、✕你✕、他✕的),則會是公然侮辱的問題。
心裡面的想法
心裡面要有故意想要毀損他人在社會上評價的想法,同時要有傳播給大家知道的意思,所以在日記本或只限自己瀏覽的網頁上寫下對別人的咒罵,不會成立誹謗罪。
誣告罪要件簡介
誣告罪必須要「捏造事實」
要成立誣告罪,必須要對於事實刻意的捏造、扭曲,講出無中生有的事情。如果是單純對同一件事情的詮釋角度不一樣,則不會成立誣告罪。
例如,A與B是你情我願的發生性關係,但B卻說A是有下藥、在違反他的意願下對他性侵,則B的說法就是無中生有。
誣告罪需要「明知故犯」
大多數的犯罪原則上都要有「故意」,以誣告罪來說就是要明確知道自己是說謊、誣賴別人,所以如果是單純覺得自己真的受到委屈,想討回公道,這樣的心態不會是犯罪的「故意」。當然要證明有沒有故意是件困難的事,需要從客觀的外在舉止做推測。
例如之前一則新聞提到[1],C撿到D的筆記型電腦,D卻覺得遺失地點跟拾獲地點不同,顯然不對勁,就對C提起竊盜罪刑事告訴。這時D確實有合理的說法來提出告訴,所以不會有誣告的故意。
實務案例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經由地檢署偵查之後,如果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提出刑事告訴的人是可以向高檢署提起「再議」,由高檢署審查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是不是妥當,高檢署通常不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實務上,經過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或高檢署駁回再議(意思是認可地檢署作出的不起訴處分)後,原本提出告訴的人構成誣告罪的例子是有發生過[2]。但告訴人單純窮盡所有程序,不表示一定成立誣告罪,還是要看個案中有沒有符合誣告罪的要件(尤其是誣告故意的部分)。
知名案例,則是涉嫌貪污的政治人物E針對爆料媒體從業人員及爆料者提出誹謗罪告訴,E後來確實就爆料的內容而被追訴,而E當初提出誹謗罪告訴的部分,則被判誣告罪[3]
最後,誣告跟誹謗的行為不太一樣,因為一個是向有權機關假意申告犯罪或公務員懲戒的事實,另一個則是公開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會不會成立犯罪要分別判斷。
經常告別人真的會犯法嗎?
只要不濫用權利,人都有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起訴的權利
每個人對於每件事的感受不同,只要有感到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就可能涉及到法律的判斷,而需要由有權機關來介入、檢驗其中是否有法律問題。所以如果不是一開始就無中生有、刻意誣陷的話,人都有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起訴,主張自己權益的權利。
為了避免濫用訴訟的權利,除了刑法誣告罪之外,民事程序中也有針對濫用權利、明顯沒有理由而起訴的狀況,設有罰鍰的規定[4],各個有權機關(如檢察署、法院)也會對於空穴來風的說詞作相對應的處理。
如何因應經常提告、帶來困擾的人?
如果真的遇到無理取鬧、帶來困擾的狀況,則同樣可以對於濫提告訴的人提起誣告罪的告訴,並且視個案狀況向他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不過,對方是否會成立誣告罪、是否確實能向他請求損害賠償,都須要看個案中是否能證明其行為有誣告或誹謗,以及侵權行為等要件,只能希望盡量遏止這類人的行為。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0),《什麼是誹謗罪?那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洪瑄憶(2020),《個人或法人的名譽權受侵害,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嗎?》。
喬正一(2020)《刑法誣告罪面面觀》。
劉嘉宏(2020),《認識誣告罪》。

註腳

  1.   自由時報(2020),《「撿到變竊盜」引發網路熱議 南科保警說明原因》。
  2.   實際案例數量頗多,案例事實也各不相同,簡單附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1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84號刑事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24號刑事判決供參考。
  3.   詳細案例事實可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87號刑事判決及歷審判決。
  4.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3項:「
    II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III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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