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長期習慣對身邊的人提起刑事告訴(例如詐欺、圖利)。 如果案件經過地檢署、高檢署偵查,都作出不起訴處分,這位告訴人會違犯刑法上誹謗罪、誣告罪嗎?不知道實務有沒有這樣的案例。 或是,告訴人認為身邊的人有犯罪可能,就有合法權利提起刑事告訴、上訴?要如何才防止習慣提起告訴的人妨害他人安寧的生活呢?
蔡文元(2020),《什麼是誹謗罪?那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洪瑄憶(2020),《個人或法人的名譽權受侵害,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嗎?》。 喬正一(2020)《刑法誣告罪面面觀》。 劉嘉宏(2020),《認識誣告罪》。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