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問:我一塊土地為自有土地(父親過世遺留),而土地上有一戶有門牌之房建物,為我與五位親戚共有(祖母過世遺留的),房建物登記三坪但此建物為約5-6坪鐵皮屋,也只有我一人在繳交房屋與地價稅,近來有三名房屋共有人未經過我同意,欲擅自將房屋出租,且欲讓租客整修改建,對外講說會給所有共有人均分房租所得,請問我是否能拒絕他們擅自租屋或改建,拆屋還地的可行性為多高?若不可讓他們拆屋還地,是否能向他們收取土地使用租金?
註腳
甲所有一塊A地,該土地上有一B屋乃甲與乙等5人因繼承而取得共有。近日,乙等3位房屋共有人有意將房屋出租,並允許承租人進行改建。試問︰
(一)甲得否拒絕出租?
(二)甲得否拒絕該屋之改建?
(三)甲得否請求乙等人或承租人拆屋還地?
(四)甲得否請求土地租金?
但如果裝修和改建是基於「簡易修繕」或「保存行為(如果不修繕,房子就會倒)」,那麼例外的承認每一個共有人都可以自行採取此行為(民第820條第5項[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