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著作」,雖然不一定可以很正確下定義,不過應該可以說是一個人的創作。 可是人的創作,有各式各樣的方式,也常聽到這個創作歸類於衍生著作,在著作權法屬於獨立受保護的對象的說法。 那麼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有哪些分類? 創作完成後,是不是一定要先判斷屬於著作權法列出的類型,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關於著作權法列舉著作的各種類型,以及不同類型的定義,請見法律百科文章:
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一)語文、音樂、戲曲與舞蹈、美術、攝影、
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二)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以及,
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三)衍生、編輯、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