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你好:
參考行政院會通過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就維護學生權益的部分,規定有:學校主管機關應該對於專案輔導學校辦理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第10條)、學校主管機關對於停辦時仍在校的學生,協助分發到其他學校繼續就讀(第19條)、專案輔導學校停辦時,相關學籍資料的保存(第20條),整理如下[1]:
草案條文內容 | 草案說明摘要 |
第十條 專案輔導學校應確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學校主管機關應辦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並得視情況協調其他學校協助其開班授課。 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協助學生辦理轉學事宜。 |
學校主管機關應透過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避免專案輔導學校產生併班上課、違反課程規劃及教學目標等情事,並得視專案輔導學校實際情況,協調其他學校協助開班授課。 |
第十九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之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 前項分發學校選定原則、分發方式、學分抵免、畢業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以大學學生為例,假設一百一十年三月令學校在一百一十學年度起停招,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一百零九學年度時之四年級及三年級學生可在原校畢業,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一百一十學年度時分別為二年級及三年級)則須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 |
第二十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時,應將學生學籍資料、教職員工人事資料、學校財產清冊、財務表冊等應永久保存之資料,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 | 學校停辦後,已無足夠人力保管學生學籍資料,因此應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以利未來畢業生申請補發畢業證書等事項之辦理。 |
作者整理
同時「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第3條規定,由退場基金補助安置停止招生學校學生,以及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相關費用,例如:學生的補救教學費用、雜費、住宿費、交通補助、其他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