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你好:
勞動基準法分別在第15條[1]、第16條[2]規定雇主應經預告才能對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態樣以及預告期間[3][4],假設雇主沒有依照規定的預告期間就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時,雇主則應該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5]。
勞動部109 年 10 月 29 日函令[6]:
預告工資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的次日起算,並且依照曆計算到勞工依勞動契約應該提供勞務的最後一日為止。
預告工資給付標準:以雇主應預告期間的日數×勞工一日工資,所謂「一日工資」是指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所得工資。如果工資的計算請領方式是以月計支,採取的計算標準,則以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所得工資÷三十所得金額,但是計算出的所得金額如果低於平均工資時,以平均工資[7]計給。
所以會是擇優給付,看最近一個月日薪、最近六個月平均日薪哪一個高,就以哪一個為準。
特別感謝有勞動部函釋讓需要的人可以有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