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國法律已經定有相關雇主責任抵充的規定
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後,得基於「勞動基準法」[1]、「勞工保險條例」[2]及「民法」[3] 的規定請求相關損害賠償。雇主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的規定[4][5]抵充雇主責任,而且因為勞工保險給付年金化後,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6]、同細則第34-1條[7]的規定,理算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額度時,是以勞工的「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間差額,作為雇主須要負擔的差額。
二、中央主管機關及最高法院多採取肯定見解
勞動部認為,勞工發生職災,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為避免雇主雙重負擔,故59條但書規定雇主得予以抵充[8] ,但是補償數額如果有不足的部分雇主仍應補足[9]。
最高法院則認為,雇主既然是為了分擔職災給付風險而投保,並且參酌「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制度設計的理念在分散風險,而不在追究責任,所以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確保其賠償資力,並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的補償,應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抵充[10]。
註腳
商業保險可不可以抵充雇主的職業災害賠償責任,也可以參考本站文章區的:如果雇主已經支付其他種費用的補償,還要全額負擔職業災害補償嗎?勞工可以重複請求嗎?──職業災害補償與雇主損害賠償責任之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