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專業顧問 離職前我已經在此公司任職4年8個月。今年8月公司因業務緊縮為由並聲稱沒有錢資遣我們,要求我們自己離職轉做無薪直銷業務。我們為維護權益只好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書,公司要求我們寫離職單但我們有在上面寫明"非自願離職,因公司業務緊縮,無法配合調職安排"字樣,公司有通報勞工局,但沒有給資遣費,而我隔月就找到工作,所以沒有到公司拿非自願離職書申請失業輔助) 9月去新公司任職(無申請提前就業輔助) 10月因原公司希望我回任,說要好好重整業務,答應回原公司上班 12月老闆又說立案沒有通過所以要我們放無薪假6個月或是改為沒有底薪抽成制,但我們也不願意 請問 我能請公司依法資遣我嗎? 這樣是否已經無法請領失業輔助? 我還能爭取我的資遣費嗎?
一、我能請公司依法資遣我嗎?
公司現在要求你放無薪假因涉及勞動契約內容變更,所以必須要經過你同意才可以,如果沒經過你同意而公司片面實施無薪假,那你可以依據勞基法[1]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跟公司請求資遣費。
二、這樣是否已經無法請領失業輔助?
如果是因為上述的原因離職,是符合非自願離職而可以申請失業給付的喔,其他有關失業給付更詳細的規定可以進一步參考:請問符合什麼條件可以請領失業給付?要怎麼請領呢?
三、我還能爭取我的資遣費嗎?
如問題一,可以請求資遣費,你的情況可以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你離職原公司未滿3個月又回去工作,那前後的年資是可以合併計算的,有關資遣費的相關規定及算法可以進一步參考:匿名,(2020),《被雇主資遣了,勞工有哪些權益可爭取呢?資遣費又要怎麼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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