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絕對必要事項之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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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


由於問題中未提供太多資訊,不確定提問人所指的是何種情況。筆者僅簡單粗淺的舉例,如有個案需求,請參考以下資源,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協助。


以票據法為例,「這張票到底是支票、本票還是匯票」,就是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1],若票據上沒有寫明這張票的種類,會使整張票據無效。


與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的是「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法律對這類事項的違反另外規定了其他處理方式(也就是法律行為不會直接無效),此時就要視個案狀況,依照各相關條文處理。例如本票若沒有記載到期日,會視為見票即付[2]


類似的例子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公司法規定了章程必須要記載的事項(例如公司名稱、經營的事業[3]),違者章程無效;至於是否設立分公司、特別股的種類等,則屬於相對應記載事項[4]

註腳

  1.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2.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8款、第2項:「
    I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八、到期日。
    II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3.   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4.   公司法第130條第1項:「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解散之事由。
    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四、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