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29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 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設置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 問題1:「懲戒」一般係指司法權行使,「懲處」一般係指行政權行使,為何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其定名不設置為 會計師「懲處」委員會及「懲處」覆審委員會? 問題2:又為何「懲戒」覆審委員會 不稱為 會計師「訴願」委員會? 「覆審」用於律師懲戒法庭,相當於終審 財政部為何要用「司法機關」的名詞來混淆組織辨識?? 其意義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