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你好:
雇主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條件時,應該依照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1],但是工作規則的內容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團體協約內容時,無效[2],其他相關內容請參考《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禁止員工上班時間逛網站、使用手機嗎?可以裝監視器監管嗎?》、《工作規則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嗎?雇主可以將工作規則修改的更不利於勞工(但沒有低於勞基法規定)嗎?》,以及勞動部《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接續上述說明,所謂雇主可以依照勞工遲到的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
例如,甲勞工月薪為新台幣29500元、某月遲到共195分鐘,雇主扣薪計算方式,約略為:(29500元/30日/8小時/60分鐘)*195分=新台幣399元(所得扣除數額)。
如果違法扣薪可能會違反薪資全額給付原則[4],其他相關內容請參考《違反勞基法的授權有效力嗎》。
勞動部訴願會曾經針對以下幾種類型,認定雇主對於勞工遲到扣薪的措施,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工遲到超過10分鐘以半小時計算[6]。
這邊補充我查到的勞動部今年很新的函釋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函(2020/3/20):「二、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略以,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 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
三、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不發給工資,惟應依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http://www.laws.gov.taipei/lawsystem/wfLaw_Interpretation_Content.aspx?SOID=187281&fbclid=IwAR0fSv9oFlkSjeCfV96GxVdmfjSObbHZN-X2jIbxzVuS9EC7R8l319lrig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