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接續上述說明「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並沒有相關法令明確規範,雇主必須以「三十公里」作為是否協助的標準,然而,過去有少部分個案,勞資雙方或司法實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參考就業保險法「三十公里」的規定,作為是否給予被調動勞工交通補助、搬遷補助及租屋補助的依據[3][4]。
回到現行勞動基準法規範,對於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的判斷,提供幾則法院判決,作為參考:
調動橫跨縣市增加勞工通勤成本:
雇主雖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張有提供被調動員工住宿的需求,但一直沒有提出具體的事證與事前協商的細節證明,因此被法院認為雇主沒有提供必要的協助[5]。
雇主除了提供勞工交通費用補助外,同時應該適度補償勞工因為通勤時間增加的其他成本,例如:生活津貼、家庭生活津貼等費用,來填補勞工因為受調動而產生的不利益[6]。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勞上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認為,如調動後勞工單趟通勤時間將有「超過1小時」情形,雇主應預作準備、主動告知並提供相關協助方案,例如:如何前往上班(交通方式)、通勤時間異動的處理、遇到有加班必要時,得配合的加班時段及思考勞工所得領取薪資與所增加通勤成本間的權衡等等、勞工因調動所帶來生活模式改變等等。
必要協助應以個別勞工需求對應雇主提供的資源綜合判斷:過去法院曾經認為,受調動的勞工因為需要扶養多位未成年子女及年邁的雙親,即使雇主已經提供宿舍,但無法滿足勞工受調動後,仍然有家庭照顧的需求,因此認為雇主已提供的協助不符合勞工需要,不屬於必要協助[8]。
您在第三點提供實務判決,介紹很有幫助的細節,像是:
(一)2. 雇主除了提供勞工交通費用補助外,有可能要同時提供生活津貼、家庭生活津貼等費用,來填補勞工因為受調動而產生的不利益。
(二) 公司內部訂定的人事管理規則規定不是絕對標準。
(三) 雇主有提供宿舍,但因為勞工家庭人口多,有照顧家人的需求,因此認為雇主已提供的協助不符合勞工需要。
您的訊息非常有用,希望這一篇可以被推廣給更多人,尤其雇主可能需要知道。